吐魯番市公民旁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暫行辦法
吐魯番市公民旁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暫行辦法
(2024年12月12日吐魯番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9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增強公民參與民主與法治建設的積極性,發展和完善全過程人民民主,密切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年滿十八周歲,享有政治權利、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證或有效居住證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公民,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旁聽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人代會)和人大常委會會議(以下簡稱常委會)。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可以根據需要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安排公民旁聽,并決定旁聽會議的范圍、人數。
第四條 公民申請旁聽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需在會議召開前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分別向大會秘書處或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提出旁聽申請,經審查確定,方可旁聽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五條 外國公民和港、澳、臺公民及常住戶口不在吐魯番市轄區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旁聽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其旁聽資格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查確定。
第六條 在本市轄區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自治組織,應支持和協助公民自愿申請旁聽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或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根據公民自愿報名申請參加旁聽會議的情況,按照代表性、廣泛性和報名時間順序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旁聽公民。
(一)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公民,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會議和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的公告發出之日起至會前,以書面申請形式到市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或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報名;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或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前,通知經審查確定參加旁聽會議的公民;
(三)旁聽公民接到會議通知后到市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或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報到,領取公民旁聽證。開會時,憑證進入會場,到旁聽席就座;
(四)公民旁聽證僅限于當次會議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如有遺失應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或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報告。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在公民自愿申請旁聽人數不足的情況下,可根據議題需要,安排公民旁聽會議。
第九條 旁聽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一)旁聽公民可旁聽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全體會議、代表團會議和市人大常委會的全體會議、分組會議、聯組會議。經會議工作機構批準可旁聽會議組織的其他會議;
(二)旁聽公民可閱讀會議文件和有關資料;
(三)旁聽公民在會議期間可用書面形式就本次會議審議的各項內容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也可在會議機構召開的旁聽公民座談會上口頭反映,會議工作機構應認真收集整理,并及時分送有關單位和部門處理;
(四)旁聽公民必須遵守會議紀律,服從會議安排;
(五)旁聽公民的食宿安排等可根據市級會議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公民旁聽會議時有發言權無表決權。可以在會議審議議題的范圍內,書面或口頭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意見和建議,旁聽公民提出的重要意見和建議,如在人代會期間,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簡報上刊登;如在常委會會議期間,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研究處理。
第十條 旁聽公民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取消其旁聽會議資格。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吐魯番市第二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