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狀況“如實告知” 很重要——中國人壽吐魯番分公司“以案說險”
2024年11月26日 11:06:32
來源: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
案例
被保險人帕某2023年11月21日投保《國壽綠舟定期壽險A (款)》,保費520元,2024年5月因急性膽囊炎、慢性非萎縮性胃炎、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脂肪肝住院治療,出院后提出理賠申請。
以上投保經公司調查人員排查發現:被保險人于2017年、2018年兩次入院治療的住院記錄,客戶所患疾病依據保險合同條款屬于拒保體,客戶投保前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公司予以拒付。
風險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退還保險費。
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投保時請如實履行告知義務,買保險千萬不要存有僥幸心理,以避免潛在的糾紛和經濟損失,如實告知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王艷玲]